合肥市水务局文件
合水综〔2006〕88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随局办公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局机关和随局办公直属单位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建设,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建设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建设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打牌、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以及擅离岗位的;
(三)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餐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的(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
(四)违反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条禁令”(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态度刁蛮)的;
(五)违反防汛抗旱值班制度的;
(六)不认真执行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八)不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责任心差,因主观原因未做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十)因主观不努力,导致个人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自身素养等方面,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被群众举报、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单位明查暗访到,经查实确有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言行的;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辞职辞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责任追究的,扣发当月出勤费,并作书面检查;受到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的,扣发2个月出勤费,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不得参加评先活动;受到通报批评、暂缓提拔责任追究的,扣发3—6个月出勤费,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等次,并不得参加评先活动;受到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责任追究的,扣发7—12个月出勤费,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五、六条规定行为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将视情对所在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对局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1—3个月的出勤费;
(三)处室或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严重影响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理,并视情追究局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对局领导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调查情况。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受理部门要及时认真地调查核实,多方面、多渠道听取意见,了解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研究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理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调查核实材料、处理决定要存入被处理人档案。
(三)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局党组组织人员不定期开展效能建设暗访、督察。
第十三条 凡过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水务 效能 建设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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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水利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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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务局 2006年6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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