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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闻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6-8

 

 

合肥市水务局文件

合水综〔2006〕88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合肥市水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随局办公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局机关和随局办公直属单位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建设,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建设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建设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打牌、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以及擅离岗位的;

    (三)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餐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的(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

    (四)违反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条禁令”(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态度刁蛮)的;

    (五)违反防汛抗旱值班制度的;

    (六)不认真执行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八)不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责任心差,因主观原因未做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十)因主观不努力,导致个人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自身素养等方面,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被群众举报、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单位明查暗访到,经查实确有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言行的;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辞职辞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责任追究的,扣发当月出勤费,并作书面检查;受到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的,扣发2个月出勤费,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不得参加评先活动;受到通报批评、暂缓提拔责任追究的,扣发3—6个月出勤费,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等次,并不得参加评先活动;受到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责任追究的,扣发7—12个月出勤费,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五、六条规定行为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将视情对所在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对局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对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1—3个月的出勤费;

    (三)处室或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严重影响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理,并视情追究局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对局领导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调查情况。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受理部门要及时认真地调查核实,多方面、多渠道听取意见,了解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研究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理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调查核实材料、处理决定要存入被处理人档案。

    (三)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局党组组织人员不定期开展效能建设暗访、督察。

    第十三条  凡过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水务  效能  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

  合肥市水务局                   2006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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