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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新闻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8

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质量兴业战略,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争创一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是我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市水务局颁发。

    第三条  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优质工程奖不超过2个项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我市境内凡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工程质量优良,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均可以申报。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二、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工程;

    三、已参加过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五、资金使用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检验资料齐全,原则上应完成竣工验收,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考虑到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周期较长,完成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项目也可申报。

    第七条  工程必须投入使用并经过主汛期的运行考验,主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未发现质量问题。

    第八条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既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同时兼顾经济合理性,并通过竣工检测。

    第九条  申报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一般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愿进行申报,如项目法人单位已撤消,可由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申请表》;

    二、二千字左右的工程简介,主要反映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

    三、审批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工程平面布置图及主体结构图等资料;

    五、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证明;

    六、能反映工程概况及主体工程各重要部位施工情况的彩色照片10张,实录声象资料(播放10分钟左右)。

    以上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一式3份(声象资料一份)。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合肥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由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市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局建管处、规计处、财务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派员并聘请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等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召开评审会前应协助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参评项目组织资料初审和工程核查活动。

    第十五条  核查小组由3名以上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其成员和数量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核查后,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工程核查报告,经审查、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得票多少确定获奖工程,但获奖工程必须获得2/3以上赞成票,并经公示后报市水务局核准公布。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法人单位授予获奖证书(正本),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副本,并通报表彰。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取消申核查或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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