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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新闻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0-26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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